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79號
- 原告
- 陳百元
- 訴訟代理人
- 王玉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捷楨、陳捷鑫、陳奇達、陳奇濬、陳煥昌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335 元。惟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 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依原告陳報之祭祀公業陳源安之總財產價額為2 億1,798 萬1,944 元,而原告所佔派下權之比例為35分之1 ,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2 萬8,056 元(計算式:2 億1,798 萬1,944 ÷35=622 萬8,05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2,677 元,原告僅繳納2萬335 元,尚欠4 萬2,3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