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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9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薛中興陳倩儀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79號

原告
陳百元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捷楨、陳捷鑫、陳奇達、陳奇濬、陳煥昌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335 元。惟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 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依原告陳報之祭祀公業陳源安之總財產價額為2 億1,798 萬1,944 元,而原告所佔派下權之比例為35分之1 ,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2 萬8,056 元(計算式:2 億1,798 萬1,944 ÷35=622 萬8,05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2,677 元,原告僅繳納2萬335 元,尚欠4 萬2,3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倩儀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