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79號
- 原告
- 張惠芳
- 原告
- 陳勉
- 原告
- 劉憲源
- 原告
- 張惠霞
- 原告
- 程晋封
- 原告
- 章陳金蓮
- 原告
- 許雯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家怡律師
- 被告
- 陳淑慧(兼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吳貞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仁豪
- 被告
- 陳淑芬(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陳淑敏(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陳淑蘭(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陳淑玲(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陳淑韻 (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陳力綺 (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高貴美
-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0樓
- 方念祖
-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張世柱律師
楊尚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無權占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程晉封」之記載,應更正為「程晋封」。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又本件第一審被告陳子文就其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嗣陳子文於民國106年3月8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陳淑慧、陳淑芬、陳淑蘭、陳淑敏、陳淑玲、陳淑韻(下合稱陳淑慧等6人)及陳力綺共7人,陳淑慧等6人具狀聲明承受並續行訴訟,被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聲明陳力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皆為第二審法院所准許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55號判決可稽(見前開第1055號卷二第81-89頁、第95頁反面、第97頁、第107頁反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