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5號
101年度訴字第169號
- 原告
- 陳登科
- 原告
- 陳文輝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學廉律師
- 被告
- 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杉益
- 訴訟代理人
- 葉瑞祺
- 被告
- 葉海瑞
- 訴訟代理人
- 朱增祥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0月80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如附件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判決理由第十頁關於㈡⒉,「...又原告中,足原告鄭阿
鶴、王淳玄、王秀如...」,應更正為「...又原告中,除原
告鄭阿鶴、王淳玄、王秀如...」。
二、原判決理由第十頁關於㈡⒊「...然觀林添福在前開民事案
件中證稱...」,應更正為「...然觀林添順在前開民事案件
中證稱...」。
三、原判決理由第十頁關於㈡⒊「...顯見證林添福未曾授權林
添福分配及出售房屋,亦未同意林添福分配之事...」,應
更正為「...顯見證人林添順未曾授權林添福分配及出售房
屋,亦未同意林添福分配之事...」。
四、原判決理由第十一頁關於㈡⒊「...足見原告陳稱林添順分
配建物業經周正輝、林添福同意或授權云云,皆與事實不符
」,應更正為「...足見原告陳稱林添福分配建物業經周正
輝、林添順同意或授權云云,皆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