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闕麗梅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闕秀育間返還不當得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5,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闕秀育間返還不當得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5,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