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2號
- 原告
- 洪泰男
- 原告
- 許智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顏火炎律師
- 被告
-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陳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偉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俞浩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董晉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陳同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陳同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