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2號原 告 洪泰男 許智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 告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陳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同 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 俞浩偉律師 複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陳同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陳同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