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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08號

給付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08號

原告
客來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山玉
被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玖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0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貸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