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08號
- 原告
- 客來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山玉
- 被告
-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王堉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玖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