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客來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山玉、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素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08號原 告 客來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山玉 被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玖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