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59號

原告
石志峯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
被告
洪金龍
被告
安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雲婷
訴訟代理人
鍾正南
被告
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孫秉棣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石志峰」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石志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