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59號
- 原告
- 石志峯
- 訴訟代理人
- 姜俐玲律師
- 被告
- 洪金龍
- 被告
- 安康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雲婷
- 訴訟代理人
- 鍾正南
- 被告
- 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村田
- 訴訟代理人
- 孫秉棣
- 訴訟代理人
- 黃廷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發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石志峰」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石志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