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52號
- 原告
- 侯雅耘
- 原告
- 侯雅樵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慧珠
- 上列三原告共
- 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 複 代 理 人 陳思道律師
- 王維立律師
- 被 告 侯文經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 居臺北市○○區○○○路○段○巷○號
- 塞席爾商齊旺事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設臺北市○○區○○路○○巷○○號
- 法定代理人 劉訓廷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
十三樓
上列二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民國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二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賽席爾商齊旺事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塞席爾商齊旺事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名稱為塞席爾商齊旺事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此觀(本院卷第三六至三八頁)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外國公司認許表所載即明,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依原告民國一0一年十月三十日書狀之記載誤載為「賽席爾商齊旺事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係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標的不生影響,爰逕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