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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74號

原告
蔡弦恩
法定代理人
即監護人
王輝力
訴訟代理人
李詩楷律師
被告
黃賜龍
被告
黃佳蓉
被告
林玉柔(原名林阿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游千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請於5 日內就抗辯本件原告平均餘命應較常人為短,不得逕依一般人之平均餘命計算部分,具狀表明有無證據調查聲請,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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