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35號
- 上訴人
- 王榮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明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243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1,3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明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243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1,3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