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富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煜森、黃鍾順琴、陳鍵賢、黃繼賢、黃秋媛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54,000元(計算式:1,404,000+2,916,000+980,000+54,000=5,354,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