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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匡偉游悅晨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煜森、黃鍾順琴、陳鍵賢、黃繼賢、黃秋媛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54,000元(計算式:1,404,000+2,916,000+980,000+54,000=5,354,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