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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58號

違反律師法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58號

原告
王永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辰彥、黃淑怡、陳志勇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58號違反律師法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5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律師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