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項銓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