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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8號

上訴人即原告
曾勁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安芷嫻、陳亦偉、戴光育、宋自強間因101年訴字第2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聲明第2、3項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為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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