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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0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03號

原告
徐森林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被告
太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熙
被告
曾杏華
被告
許玉仙
被告
許明忠
被告
許勝和
被告
許美鳳
被告
顏琮軒
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
被告
曾國華
訴訟代理人
施養奇
被告
許愛玉
被告
許芳芬
被告
許芳妃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被告
廖素雲
訴訟代理人
李鴻漢
被告
許勝鈞
被告
許玉鳳
被告
許明義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安平
被告
謝青良
被告
吳成榮
被告
兼 上 二
訴訟代理人
陳文謙
被告
劉惠美
被告
徐維駿
被告
徐晨芳
被告
兼 上 三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陳報原列被告許錦鳳、許美鳳之死亡時間,如於起訴前死亡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提出許錦鳳、許美鳳之繼承系統表。又原告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十四日所提出之民事追加聲明狀並未記載原告分得之權利範圍,亦請一併具狀更正之。本院將待原告補正相關事項後,再行訂定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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