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許祥熙
- 原告徐森林
- 被告太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杏華、曾國華、許愛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03號原 告 徐森林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被 告 太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熙 被 告 曾杏華 許玉仙 許明忠 許勝和 許美鳳 顏琮軒 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 被 告 曾國華 訴訟代理人 施養奇 被 告 許愛玉 許芳芬 許芳妃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張顥璞律師 被 告 廖素雲 訴訟代理人 李鴻漢 被 告 許勝鈞 許玉鳳 許明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安平 被 告 謝青良 吳成榮 兼 上 二 訴訟代理人 陳文謙 被 告 劉惠美 徐維駿 徐晨芳 兼 上 三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陳報原列被告許錦鳳、許美鳳之死亡時間,如於起訴前死亡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提出許錦鳳、許美鳳之繼承系統表。又原告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十四日所提出之民事追加聲明狀並未記載原告分得之權利範圍,亦請一併具狀更正之。本院將待原告補正相關事項後,再行訂定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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