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濬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2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王子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魏明達、吳雅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雅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1萬41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檢附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及帳務明細等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