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2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子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魏明達、吳雅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雅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41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檢附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及帳務明細等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