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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24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王子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魏明達、吳雅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雅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41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檢附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及帳務明細等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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