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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柄縉黃媚鵑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09號

上訴人
吳昭明 住臺中市○○區○○街0000號
被上訴人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住同上
設台北市○○區○○路00號1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陳建銘因本院101年訴字第370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上訴聲明第二項則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息,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1,500 元,合計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0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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