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炫瑜
- 訴訟代理人
- 盧佳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600,000 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法務部、刑事警察局應刪除傷害罪檔案以回復名譽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29,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