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68號
- 上訴人
- 恒立資產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淑玲間因.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