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炎成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 送達代收人
- 劉炳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47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66萬7655元(計算式:21.79 平方公尺÷3.3057X52萬元+損害賠償24萬元=366萬76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