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7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炎成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47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66萬7655元(計算式:21.79 平方公尺÷3.3057X52萬元+損害賠償24萬元=366萬76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7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