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03號
- 上訴人
- 曾秀花 住臺北市○○路000巷00弄0號1樓
- 送達代收人
- 劉錦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景洲、張景宏因101 年度訴字第460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752,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