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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張瑜鳳劉又菁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

原告
陳柏全
原告
王介哲
原告
鄭柳旺
原告
曹小鵬
原告
張雲富
被告
孫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孫炳坤涉有妨害名譽之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易字第136號妨害名譽案件判決在案,被告孫炳坤不服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463 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裁定命於該案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2月12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463號判決駁回被告孫炳坤之上訴而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刑事訴訟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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