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
- 上訴人
- 孫炳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全、王介哲、鄭桞旺、曹小鵬、張雲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全、王介哲、鄭桞旺、曹小鵬、張雲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