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5號
- 原告
- 陳宏心
- 訴訟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 被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史美珪
- 複代理人
- 房秀岱
- 訴訟代理人
- 洪娟娟
- 複代理人
- 彭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五、中關於「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0年3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1年3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