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楊文芳、游淑玲
- 當事人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心動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9號上 訴 人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芳 被上 訴 人 心動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46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6,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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