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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43號

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43號

上訴人
黃文裕
上訴人
黃種成
上訴人
黃種進
上訴人
黃宥霖
被上訴人
陳水土

      陳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4743號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27 萬4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 萬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4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