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43號
- 上訴人
- 黃文裕
- 上訴人
- 黃種成
- 上訴人
- 黃種進
- 上訴人
- 黃宥霖
- 被上訴人
- 陳水土
陳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4743號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27 萬4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 萬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