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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02號

給付股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02號

原告
羅文源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被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訴訟代理人
賴光晧
被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訴訟代理人
賴光晧
參加人
羅雪鳳
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複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依序為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存卷可徵,故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0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股息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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