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02號
- 原告
- 羅文源
- 訴訟代理人
- 許祖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鈴茱律師
- 被告
-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村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堂
- 訴訟代理人
- 賴光晧
- 被告
-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欽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堂
- 訴訟代理人
- 賴光晧
- 參加人
- 羅雪鳳
- 訴訟代理人
- 梁懷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鵬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永昌律師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依序為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存卷可徵,故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