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明美
- 訴訟代理人
- 高華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6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