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吳隆興
吳振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欣慧、詹信龍因101年訴字第58號確認決議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柒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號
吳振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欣慧、詹信龍因101年訴字第58號確認決議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柒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