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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3號

聲 請 人即

原告
高銘克
原告
相 對 人即
被告
高玉寬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即
被告
洪振智
訴訟代理人
高施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前係以對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894號提起主參加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分案案號為100年度訴易字第63號),並據此於臺灣高等法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62元在案。

二、查聲請人提起上開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分案為101年度訴字第833號,核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1,247,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金額為6,687元。

三、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2項有所明文。聲請人既溢繳第一審裁判費6,687元,依據上述規定,本院自應裁定返還之。

四、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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