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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蔡禮鍵(即蔡詩輔之繼承人)
6樓

號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捌仟参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