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
- 上訴人
- 李若綾 住臺北市中山區天祥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億營間確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86,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億營間確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86,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