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陳權太會計師事務所
- 上訴人
- 欣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權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景玉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冠儒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哲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柒拾萬貳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叁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