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原告
-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余欽博律師
- 被告
- 陳重雄
- 被告
- 盧莉𦰡
- 被告
- 史彬士 住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 被告
- 黃治玉
- 被告
- 何榮昆
- 被告
- 陳金鎮
- 被告
- 黃耀慶
- 被告
- 董珊
- 被告
- 林淑芬
- 被告
- 陳世英 住臺北市文山區久康街
- 被告
- 張允禎
- 被告
- 陳錦雲
- 被告
- 蔣慈育 住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正順律師
- 被告
- 方秀文 住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宋婉露 住新北市永和區文化路1
林建民
甘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