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

上訴人
鍾林渝

兼法定代理人劉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瓊亮(即鍾王珊瑾之遺囑執行人)間101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1億9795萬1216元(計算式:原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給付共計美金672萬8000元×原審起訴時美金賣出現金匯率29.422=1億9795萬12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萬9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