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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

上訴人
徐美榮 住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1
被上訴人
徐美麗
被上訴人
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王奕仁律師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貳拾叁萬捌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