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
- 上訴人
- 徐美榮 住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1
- 被上訴人
- 徐美麗
- 被上訴人
- 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正青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王奕仁律師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貳拾叁萬捌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