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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5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52號

原告
張仕昇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至12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存卷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6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5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