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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原告
莊正中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被告
黃進春
被告
陳秋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土地坐落欄內關於「新北市」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台北市」。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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