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 原告
- 莊正中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俊智律師
- 被告
- 黃進春
- 被告
- 陳秋蘭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炳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土地坐落欄內關於「新北市」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台北市」。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