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正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