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訴訟代理人
- 林純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