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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告
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錦祥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監 察 人 林士平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告
甘錦祥
被告
甘錦裕
被告
前列甘錦祥、甘錦裕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告
甘淑芬
被告
甘淑芳
被告
甘淑蓉
被告
前列甘淑芬、甘淑芳、甘淑蓉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典倫律師
被告
甘賴榮玉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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