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士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 告 李士宗 陳裕聰 鄭惠敏 徐月蘭 馬維青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泰誠 潘慶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貳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