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 原告
- 李士宗
- 原告
- 陳裕聰
- 原告
- 鄭惠敏
- 原告
- 徐月蘭
- 原告
- 馬維青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泰誠
潘慶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貳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