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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原告
李士宗
原告
陳裕聰
原告
鄭惠敏
原告
徐月蘭
原告
馬維青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泰誠

潘慶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貳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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