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 被告
- 莊媁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為仁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50,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5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為仁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50,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5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