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 上訴人
-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楊賽芬
- 被上訴人
- MIDDLESEX INDUSTRIES KK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杉浦達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除下標示美金者外均同)25,350,040元【計算式:508,079元+(美金814,570.63元起訴日即民國100年12月27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497)=25,350,0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