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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劉又菁林芳華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上訴人
束崇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永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6萬8,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萬9,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15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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