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啟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柒拾伍萬肆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肆萬貳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