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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啟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柒拾伍萬肆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肆萬貳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