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啟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柒拾伍萬肆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肆萬貳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柒拾伍萬肆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肆萬貳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