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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楊雅清

  • 被告
    張啟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啟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柒拾伍萬肆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肆萬貳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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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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