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奕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即上訴聲明第二項之標的金額即一百八十九瓶酒之總價額新臺幣参佰参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加上第三項之標的金額新臺幣玖佰貳拾肆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