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 原告
- 閎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書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工業局
- 法定代理人
- 沈榮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清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務所所在地固在本院轄區內,惟依兩造間所訂「經濟部工業局採購契約書」第十七條第四項約定:「本契約..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提出之該契約書(見原證一第二一頁)在卷可稽,而所指機關一語,依該契約書封面明載「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見該契約書第一頁),末頁並記載被告地址在「彰化縣鹿港鎮○○路二號」(見該契約書第二二頁),均非指在本院轄區內之被告,且兩造約定清除廢棄物之契約履行地在:彰濱工業區○○區○○段三九地號土地範圍內,並有原告提出之工作說明書(見原證二第一點工作地點)在卷可佐,足認兩造已合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