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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馬天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因101年重訴字第74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係命被告應將座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3、A5、A6、A7、A8、A9、A10、A11、A12、A13、A1 4、A15、A16部分面積138.64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拆除,並將前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原告。而座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24,000元/平方公尺,則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31,055,360元(計算式224,000元138.64平方公尺=31,055,36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055,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