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馬天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因101年重訴字第74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係命被告應將座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3、A5、A6、A7、A8、A9、A10、A11、A12、A13、A1 4、A15、A16部分面積138.64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拆除,並將前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原告。而座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24,000元/平方公尺,則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31,055,360元(計算式224,000元138.64平方公尺=31,055,36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055,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