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鈕廷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錦珠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77,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8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錦珠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77,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