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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88號

確認執行扣押命令效力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88號

原告
李若綾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被告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訴訟代理人
劉明珠
訴訟代理人
唐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扣押命令效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88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執行扣押命令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